18     项目回访保修管 

 

18.1    一般规定

 

 

18.1.1     访保修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施工项目交工后的回访与保 修制度,听取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18.1.2     包人应建立与发包人及用户的服务联系网络,及时取得信息,并按计划、 实施、验证、报告的程序,搞好回访与保修工作。

18.1.3     保修工作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

 

18.2       访

 

 

18.2.1     回访应纳入承包人的工作计划、服务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文件。

18.2.2     承包人应编制回访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管回访保修业务的部门。

2    回访保修的执行单位。

3    回访的对象(发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称。

4    回访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5    回访工程的保修期限。

18.2.3     行单位在每次回访结束后应填写回访记录在全部回访结束后应编“回 访服务报告。主管部门应依据回访记录对回访服务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

18.2.4     回访可采取以下方式:

1    电话询问、会议座谈、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访。

2    夏季重点回访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调工程墙面防水冬季重点回访采暖工

程。

3    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程回访使用效果

或技术状态。

4    特殊工程的专访。

 

18.3      

 

 

18.3.1     工程质量保修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


修费用等。

18.3.2     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程质量修理通 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

18.3.4     包人应工程质量保修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 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8.3.5     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    由于承包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 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 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 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    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     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

任。

6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

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    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 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规范用词用语说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2    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

应按…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